发布者:邱聪聪律师 时间:2024年04月26日 152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案件描述
2020年12月23日,李某入职山东某公司处,从事销售工作,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2021年11月9日,申请人才与山东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约定工作岗位为销售,基本工资是5000元/月,具体工资按照申请人的业绩、出勤等考核发放,山东某公司应当在每月15日支付申请人工资。但截至2022年10月份,山东某公司一直拖欠申请人8月份工资35000元和9月份工资25000元,亦从未提供带薪年休假。
仲裁结果
劳动仲裁委支持了李某劳动关系存在期间、双倍工资差额、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和拖欠的工资报酬。
办案过程
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,帮助其收集了全面的证据,能够充分的证明李某的仲裁主张。
律师观点
在法律实践中,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事实(包括但不限于,未缴纳社保、拖欠劳动报酬、不能提供劳动条件),并不能直接视为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,劳动者应当固定证据证明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,并履行相应通知程序。